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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1-12-22 20:34:27     信息来源: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     预览次数:    字体大小:()

        【A】

        【同意公开】

        宁市监函〔2021〕91号

       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

        第03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

        自治区公安厅:

        现就赵耐香代表提出的关于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,亟待加强管理的建议,提出如下协办意见:

        赵耐香代表的建议十分重要,我厅非常赞同。电动车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,包括车辆设计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及驾驶人培训管理等。赵耐香代表建议中所指的电动车,包括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两大类,现分别进行分析反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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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一、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

        2019年4月15日,电动自行车强制国家标准GB17761-2018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正式实施。目前,全区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,登记注册涉及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企业共3074,主要销售有雅迪、小刀、新日、比德文、超威、赛格、新世纪等近50个品牌的产品。

      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在电动自行车监管方面,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2项:一是质量监管。依法打击生产、销售不符合GB17761-2018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。二是认证监管。电动自行车属强制认证产品,在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强制认证(简称CCC认证)。对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以及虚假认证行为,依法进行打击。新标准实施以来,我厅主要采取了4个方面的具体措施:一是制定政策。联合厅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》,为全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;二是公布目录。为便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,我厅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经强制认证的产品,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545款不同型号的产品目录。三是全面检查。组织对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拉网式检查,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、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,以及非法改装、拼装、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。四是重点监管。先后在全区开展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质量项监督抽查、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“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,两次约谈宁夏电动自行车协会负责人,传达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,指出倾向问题和解决时限

        下一步,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,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。一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,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;二是将流通领域销售“非标电动自行车”作为市场监管“铁拳行动”重点打击的目标,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新标准(GB 17761—2018)、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,以及非法改装、拼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;三是加强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质量监督抽查工作,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;四是进一步完善更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,为商家销售合格产品、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、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提供依据。

        二、关于低速电动车的管理

       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、续驶里程短,电池、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,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、四轮电动机动车(包括老年代步车等)。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,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,因此,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处于“无产品和企业公告、无质量和认证监管、产品属性无法确认”,使用环节处于“车辆无法登记挂牌、驾驶人无照即可驾驶”的尴尬局面,多个环节的监管都无从下手,隐藏着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。

        今年6月17日,工信部在其官网发布《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》(征求意见稿),明确了低速电动车产品属性,从产品外廓尺寸、整车整备质量、碰撞后安全、制动性能、稳定性、车辆动力性能、动力蓄电池的要求等方面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指标要求。新标准的出台,对于规范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和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等领域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待低速电动车新标准出台后,我厅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,有序推进该类产品质量监管,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不懈努力。

    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      

        2021年76日       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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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联系单位及电话:市场监管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  0951-56722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