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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发表时间:2023-02-06 15:08:34 来源: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

        各市、县(区)民政局,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,全区各社会组织:

        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按照民政部《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年检(年报)系统地方应用的通知》《关于开展慈善组织(基金会)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在2022年自治区本级、吴忠市本级及吴忠市利通区线上年检试点基础上,今年在全区全面推广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年检,慈善组织(基金会)继续在慈善与募捐系统开展年检年报工作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      一、年检年报对象

        一)年检对象。2022年6月30日前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2022年12月31日前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,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,实行年检制度。

        (二)年报对象。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,实行年报制度。

        二、年检时间

        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通道开通时间:2023年3月15日-6月1日,通道关闭后,将不能提交年检材料。慈善组织(基金会)年检年报系统已开通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于7月底前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。

        三、年检程序

        一)社会社团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

        1.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审核流程

        (1)各地应在系统启用前完成业务用户配置,省级管理员用户负责地市级用户创建和权限配置,各地市级管理员用户负责区县级用户创建和权限设置。

        (2)登记管理机关按照“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”登记系统(https://tydl.chinanpo.mca.gov.cn/)的用户管理体系获取用户账号,通过“登记管理机关入口”登录“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”进入“地方年检系统”审批端,按程序进行审批、公告。

        (3)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尚未完成实名注册的社会组织,在年检开始前登录“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”(https://zwfw.mca.gov.cn/)完成法人实名注册,做好线上年检准备工作。

        2.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

        (1)社会组织登录“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”(未注册的注册后登录)(https://zwfw.mca.gov.cn/);

        (2)点击“法人服务”“社会团体年检(年报)”或“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(年报)”,登录系统填写《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》;

        (3)点击“表单下载”“办理指南”按钮,下载《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》《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指南》,熟悉年检内容及注意事项,点击“点击填报”在线填写社会组织表单并保存,所有表单保存后点击“提交申请”;

        (4)返回年检年报界面,选择“查看打印”打印表单,线下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于2023年4月30日前,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并盖章的确认页(《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》内“第七项:年检审查意见”)扫描后上传至“其他材料上传”;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正常填报;

        (5)点击“提交”后,实时查看“办理进度”,根据提示补充修正相关内容。

        (二)慈善组织(基金会)年检年报流程

        1.慈善组织(基金会)应当在年报年检系统(社会慈善与募捐系统)(https://csmj.mca.gov.cn/)填写2022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,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。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《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》规定的格式出具。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加盖印章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,通过年报年检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。

        2.登记管理机关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(http://csmj.mca.gov.cn)接收慈善组织(基金会)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,相关材料接收即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

        四、年检材料报送

        (一)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

        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,需下载打印和上传相关材料。

        1.下载打印《2022年度年检报告书》一式三份(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)。

        2.在“其他材料上传”模块内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(文件过大无法正常上传时以纸质资料线下提交):

        (1)2022年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;

        (2)未参加2021年度年检的,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1年、2022年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;

        (3)未参加2020年和2021年度年检需整改激活的,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2年底审计报告;

        (4)所有参检单位还需上传2022年度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计划;

        (5)所有参检单位线上填报完毕后,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、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年检报告书及银行对账单、审计报告、整改报告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副本原件等材料,自治区登记的社会组织报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,市、县(区)登记的社会组织报至本级登记管理机关,加盖年检结论印章。

        (二)慈善组织(基金会)年检年报材料

        1.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的要求,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、年度工作总结(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,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),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,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。

        2.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,应当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要求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、年度工作总结(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,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),审计报告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,接受年度检查。

        3.未参加2021年度年检年报的,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年报的整改报告;未参加2020年和2021年度年检年报整改激活的,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。

        以上1-3纸质材料,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审查(地址: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)。

        注:未按要求参加年检年报社会组织的整改报告包括存在问题、原因分析、整改措施、下步打算等内容,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。

        五、年检结论

       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》等法规政策,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,研究确定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慈善组织(基金会)2022年度年检结论。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年检结论分为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“不合格”,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,登记管理机关不出具年报结论。

        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慈善组织(基金会)在提交年检材料前,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、主动先行整改的,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。

        (一)社会团体年检结论

        1.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统一、安全和民族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。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,年检结论不合格。

        2.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,情节轻微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;情节严重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。

        (1)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;

        (2)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;

        (3)2022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;

        (4)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;

        (5)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、超届任职的;

        (6)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、章程核准、负责人备案手续的;

        (7)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;

        (8)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;

        (9)未按规定制定、修改会费标准的;

        (10)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;

        (11)财务管理或资金、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;

        (12)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;

        (13)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;

        (14)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的;

        (15)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;

        (16)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;

        (17)2022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;

        (18)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;

        (19)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;

        (20)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。

        3.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。

        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

        1.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,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,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合格”。

        2.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,情节较轻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基本合格”;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年检结论确定为“不合格”。

        (1)应建未建党组织的;

        (2)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;

        (3)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,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、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;

        (4)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;

        (5)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;

        (6)未开展业务活动的;

        (7)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,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、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、监事换届等情形;

        (8)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;

        (9)内部管理混乱,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;

        (10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;

        (11)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,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;

        (12)设立分支机构的;

        (13)财务制度不健全,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;

        (14)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;

        (15)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

        (16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

        (17)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的;

        (18)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,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;

        (19)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、超届任职的,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;

        (20)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。

        (三)基金会年检结论

        1.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,基金会在2022年度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,没有违法情形的,结论确定为“合格”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“基本合格”结论:

        (1)需要进行变更登记,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,或章程核准及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,经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按时整改的;

        (2)内部管理不规范,开展活动不经常的;

        (3)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的;

        (4)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,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;

        (5)上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,按要求进行整改,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;

        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“不合格”结论:

        (1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、公民合法权益、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;

        (2)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;

        (3)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;

        (4)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;

        (5)在填报会计凭证、登记会计账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、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;

        ( 6)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;

        (7)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;

        (8)不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;

        (9)基金会理事、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基金会财产的;

        (10)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党组织的基金会;未向上级党组织申请选派党建指导员,开展党的工作的;

        (11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;

        (12)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;

        (13)已列入异常名录未按期提交年检情况说明及整改资料的。

        注:由于线上年检没有设定免检通道,获得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需正常参加年检。

        六、年检结论公告

        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年检(年报)系统的发布功能,将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发布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(https://xxgs.chinanpo.mca.gov.cn/gsxt/newlist),慈善组织(基金会)按年检年报流程规定办理。

        年检“基本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的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,应当及时领取整改通知书,进行整改,整改期限为3个月。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(慈善组织)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,将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      七、工作要求

        (一)高度重视。推进线上年检工作,事关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,各市、县(区)登记管理机关要尽快学习、熟悉年检系统,抓好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年检系统应用培训工作,督导所登记的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注册,按时填报信息、上传材料,按照权限及时进行审核,确保按期完成年检工作。各社会组织要指派专人负责,加大与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力度,积极参加年检。

        (二)如实填报。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年检年报资料,不得漏填漏报,上报的纸质年检材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(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)。民政部门将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,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情节严重的,要依法予以处罚。

        (三)及时反馈。各地登记管理机关要公示本级服务咨询电话,及时为社会组织解疑释惑。针对年检(年报)系统使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,由各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汇总后反馈民政厅,民政厅协商民政部进行处理。

        (四)按时完成。各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要强化时间观念,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,5月31日前完成线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相关材料,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,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。各市、县(区)民政局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和报告报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。



  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

        2023年2月6日


       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:

        民政窗口年检    0951-6982642  6982643

        政策咨询服务    0951-5915532

        信息技术服务    0951-5915617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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